【大紀元綜合報導】前台北市長馬英九任內特別費案確定偵結,檢方認定,馬英九將不需單據的特別費新台幣1,117萬6,227元存入私人薪資帳戶,未用於公務,涉嫌貪污,但沒有具體判刑;市府秘書余文則被查出涉嫌貪污76萬元,也遭檢方依貪污及偽造文書罪起訴。
根據台北地檢署「2007年度偵字第3844號」起訴書指出,馬英九被起訴的罪名是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款「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被檢方認定的貪污所得總計新台幣1,117萬6,227元。
高檢署查黑中心書記官長張文政表示,由於首長特別費並不屬於實質補貼,不能等同薪資所得,馬英九將特別費匯入私人帳戶,同時向監察院申報財產所得,請領款項跟實際支出金額又不相符,加上馬英九3次前往查黑中心說明又前後不一致,因此認定馬英九具有犯意,提起公訴。
張文政表示,檢方在起訴書中並沒有具體判刑是因為馬英九在案發後再次捐款1,160多萬元,犯後態度良好,因此向法庭請求從輕量刑。檢方也將涉嫌提供發票供余文核帳的市府員工廖鯉、李克齊、孫振妮、方惠中、張鈞綸依涉偽造文書罪,予以緩起訴處分。
台檢方:特別費不得納為己有
台高檢署查黑中心依貪污罪起訴馬英九,檢察官侯寬仁心證認定,特別費在性質上本就應「支出、使用」,不可納入私帳,就算放著不用也不行,侯寬仁並未採法務部特別費「實質補貼」的見解,認為法務部是「獨創新見解,並非通說」。
檢方起訴書指出,馬英九自1998年12月至2003年12月以領據領取的特別費1,023萬多元,但相關帳戶總支出,至多只有349萬多元是特別費支出,意即有674萬多元「根本未支出」。
2004年1月至2006年7月以領據領得的特別費為506萬多元,至多只有63萬多元是特別費支出,有443萬多元未支出,總計馬英九在市長任內未支出的特別費
(不須單據部份)為1,117萬6,227元,均應視為貪污所得。
起訴書指出,根據台財政部1977年8月11日公函,以及台北市府歷年的「歲出計劃說明提要」、「費用用途科目」,均說明市長特別費依規定須限於公用支出,馬英九本人去年第一次應訊時,也稱特別費「不是薪水,應全數用於公用及公益」。
侯寬仁認定,法務部去年11月「特別費屬實質補貼」的見解,與歷年來行政院及財政部公函對特別費用途的規定砥觸,屬獨創新見解,並非通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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