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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 > 香港報紙新聞 > 要聞 2007/02/14 簡體版       列印機版
星欲加之罪強判法輪功

【大紀元記者黃慧新加坡報導】新加坡初級法庭於2月13日下午6點30分左右「10.23烏節路無准證集會案」的6名法輪功學員作出有罪判決。法官判每人罰款1千新加坡元,如不繳交罰款,則以坐牢1個星期代替。6名當事人當場拒絕認罪及繳交罰款,指出法官「欲加之罪」,並提出上訴,隨後遭扣押。一位家屬在未經6位當事人的同意下付了所有罰款,目前6人已經獲釋。

6名新加坡法輪功學員於2005年10月23日在烏節路分發傳單,2006年7月被控「無准證集會」罪。該案是在2006年6月新加坡資政李光耀邀請前中共領導人李嵐清到新加坡訪問後不久,新加坡警方提出控告11名當地法輪功學員的四個案件之一。李嵐清退休前是中共專責迫害法輪功的「610」辦公室頭目。

「10.23烏節路無准證集會」案於1月22日開始庭審,由於法官拒絕任何人旁聽,被6名當事人集體抵制,法官當場判6人「藐視法庭罪」成立,宣佈入監服刑兩天,24日續審。24日,法官作出讓步,將庭房由35庭換至16庭,有12名公眾可以在場旁聽。

證據遭污染疑點重重

在接下來連續13天的審訊過程中,辯方指出證人證據疑點重重,例如兩名警方證人撒謊;警方作為唯一呈堂證據的錄像帶被剪接過,因而被污染,沒有證人證明其證據的可靠性;錄像帶的屏幕沒有時間顯示證明當事人甚麼時間在場;在錄像帶上也看不到6名被告集會在一起的畫面等等。至於辯方提出傳召李光耀及新加坡副總理黃根成作為證人的申請,均被法庭拒絕。

其中3名被告特別指出,2005年10月23日在烏節路,現場警察並沒有阻止他們的活動,所以活動才從上午 11點多開始到下午4點自行結束,現場警察還對幾位當事人說「沒事」。幾位被告在法庭上質問,警方在案發當天未有阻止活動,實際上是默許了他們的活動,那他們怎麼會在10個月後遭到起訴呢?

為討好中共收集籌碼

被告的法輪功學員指出,他們只能把這個現象理解為,警方在協助新加坡政府收集法輪功的活動資料,在適當的時候,把法輪功當作討好中共的一個籌碼來使用。

被告王宇一博士在法庭上說:「我知道這是欲加之罪,背後的兇手則未出現在法庭上,而其他的人(指法官、警察、主控官)都在做戲,我替中國大陸受迫害的法輪功學員呼籲,這個法庭審訊也是在為他們呼籲,我會繼續與我的同修們一起呼籲,直至迫害停止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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