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記者張一靜、吳涔溪、張洪台北、香港報導】台灣法輪功學員控告港府拒絕入境並且遣返過程中非法使用暴力的遣返案,一審判決在上星期五出爐。香港高等法院夏正民法官(Justice Hartmann)的判決指港府使用暴力遣返並無過分,駁回原告的司法覆核案。對此,原告發言人朱婉琪律師認為「荒謬」,並指判決結果應來自中共的施壓,是香港司法倒退的警號。原告將考慮繼續上訴,並向聯合國和美國國務院呈報。
此案源於2003年2月下旬,80名無犯罪紀錄的台灣法輪功學員持合法簽證準備入境香港,參加港府合法批准的修煉心得交流會,卻在香港機場遭到入境處強制拘留及警察暴力遣返,過程中有多位女學員受傷。
為向港府討回公道,朱婉琪律師等4名台灣法輪功學員聯同香港法輪佛學會發言人簡鴻章,加上香港法輪佛學會共6名原告,於同年4月初向香港高等法院提出司法覆核(judicial Review)。他們質疑港府拒絕法輪功學員入境,是配合中共提供的「法輪功黑名單」,遣返這80名持有合法港簽的台灣學員。
此案不僅寫下台港兩地聯手控告港府違反基本人權的首例,也成為香港在中共接管後能否維持司法獨立及「一國兩制」的觀察指標,廣受國際社會矚目。經過港台原告長達4年多的努力,香港高等法院法官夏正民於今年3月8日進行首次實質審理,並於3月23日作出一審判決。身為律師的朱婉琪指出,判決原文中的核心內容有三。
扼殺原告程序公平權利
(1)台灣是中國之一部份:夏正民認為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Schedule 8 to the Interpretation and General Clauses Ordinance, Cap.1)台灣是中國的一部份,因此,台灣人民不算是外國人。
(2)不必給予台灣人民「程序公平權利」:入境處處長有廣泛的裁量權限,可以在不給台灣原告任何原因理由下拒絕入境,而且法官認為入境處處長可以不必給予原告「程序公平的權利」(rights of procedural fairness),認為被告入境處處長拒絕原告入境只是在行使其廣泛的裁量權(broad discretionary power)。
(3)台灣原告不能享有香港《基本法》下第四條的基本人權:台灣原告「人『到了香港』(physically have landed on HK soil),可是不算『在香港』(in HK)」,因此《基本法》第四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依法保障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和其他人的權利和自由」,不適用於台灣原告。
對於判決的這些論斷,港台原告聯合發言人、人權法律協會亞洲區執行長朱婉琪律師斥為「荒謬」及「缺乏根據」。(下轉A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