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朱婉琪律師
【大紀元訊】三月廿三日,香港高等法院法官夏正民,就港台首宗跨海的基本人權案做出的實體判決,撤銷台灣法輪功學員原告聲請宣告被告港府入境處處長拒絕入境的決定為非法,並認為遣返過程中入境處警察對台灣原告使用的暴力並無過當,台灣法律界人士咸認這個判決是香港司法倒退的警訊,認為中共經由港府在背後施壓,應是不爭事實。
身為人權法律協會亞洲區執行長,也是本案共同原告的發言人,我覺得要真正面對港府高等法院夏正民法官的這份判決,不只是這六名香港和台灣原告,更是香港司法界的本身。從港府屈從於中共「法輪功黑名單」的遣返,到高等法院缺乏根據的裁判,香港司法面對著這樣一個破壞「一國兩制」,污辱基本人權的司法裁判,如何做出反應,令大家關切。
這個法輪功團體的案子始終是香港是否能堅持司法獨立,是否堅持「一國兩制」的一個眾所矚目的基本人權案。我們誠懇的邀請國際人權界及香港司法界平心的、仔細的來讀讀這份判決上所寫的所有理由,相信會跟我們原告一樣,認為夏正民法官在這個判決中對香港和台灣人民做了極壞的示範,會對香港的司法不敢信任,會為香港的「一國兩制」和司法獨立感到憂心。以下就判決主要涉及基本權利的內容,以及我們原告的看法說明如下:
香港司法倒退,法官罔顧基本人權真締
1)法官在判決中說明:台灣是中國之一部份
夏正民法官認為在《釋義及通則條例》(Schedule 8 to the Interpretation and General Clauses Ordinance, Cap.1)台灣是中國的一部份,因此,台灣人民不算是外國人(判決書para 59),但是在現實入境管控上,台灣人民需要入境許可證,因此台灣原告在持港簽入境時,是相當於外國人的地位(判決書para 61),視為外國訪客visitor。
2)法官表明:不必給予台灣人民「程序公平權利」
法官認為:入境處處長有廣泛的裁量權限,可以在不給台灣原告任何原因理由下拒絕入境,而且法官認為入境處處長可以不必給予原告「程序公平的權利」(rights of procedural fairness)(判決書para 70&71),認為被告入境處處長拒絕原告入境只是在行使其廣泛的裁量權(broad discretionary power)。(判決書para 73)
3)法官認為:台灣原告不能享有基本法下第四條的基本人權
法官認為:台灣原告「人『到了香港』(physically have landed on HK soil),可是不算『在香港』(in HK)」,因此基本法下保護及捍衛香港居民和在香港的人的權利及自由不及於台灣原告(判決書para 76-82)
法律界都清楚的知道,香港基本法第四條,究其精神是衛護超越國界的基本人權,在港府力所能及的所轄區域之內,保護所有人的基本人權,然而本案法官竟會做出「外國人就算到了香港,只要沒被准許入境,港府就不必保護其基本人權」的裁判,真是讓人瞠目結舌。
法庭審理及判決落差大,出人意表
法院審理的整個進行及內容是有記錄的。我們將三月八日早上接近中午時分,夏正民法官在第廿三法庭審理時,在許多關鍵問題上,對於被告的一些說法,與其所發布的這份駁回判決做比較,可以發現法官三月初進行審理時所有的證據資料,和判決時手中所有的資料,主要是雙方的證詞,前後並無增減,但是審理時,和所做出的判決不但態度不一,而且法律的推斷上更是判若兩人,現就事實部份舉犖犖大者比較下可知:
法輪功團體不懈究底 要香港司法洗刷污點
四年多來,司法界有些朋友告訴我,「公道自在人心,不在法院,更有可能不在回歸中共後的香港法院』。何必如此費勁費力呢?」但是我認為,港台法輪功團體成員的人權可以靠一紙荒謬判決就拍板定案?就此姑息嗎?我們看完這個判決後,除了判決出爐的內容實在荒謬以外,到底這些台灣原告為什麼被拒絕入境的真相,並沒有水落石出。法官在這個判決中,是間接包庇港府去協助、隱藏背後中共黑手的運作,這一個判決對港台人民人權一點好處都沒有,是一個值得譴責的司法裁判。
法輪功團體多年來為反對和揭露中共鎮壓及迫害的努力從未中輟過,國際社會對法輪功團體的韌性和努力,近八年來是看的很清楚的。雖然目前這個判決是負面的,但是我們原告一致認為中共黑名單的污穢及骯髒應該在香港司法下獲得矯正和洗刷。我們在寫一頁重要的歷史,當然還要努力,我們將在近日與代表律師考慮繼續上訴。法輪功團體相信終究會撥亂反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