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瑞.瑪什(人權法律協會美國執行長)
四位具有良好聲譽的中華民國台灣公民,向香港高等法院提告港府入境處處長係純因他們的信仰為由而拒絕他們入境。這四位台灣原告都是法輪功原則的信仰者,其中一位是知名的人權律師,也是「人權法律協會」亞洲執行長。
他們的此項經歷並不特殊。前中共高階主管610業務的官員在美國國會的證詞中明白指出,中共當局早將其迫害和威脅法輪功學員、並且限制他們行使抗議中國政府打壓政策的權利延伸到海外的法輪功學員身上。依據陳用林先生所證,對海外法輪功學員的迫害是中共在海外的重要和主要項目,其中包括蒐集海外法輪功學員及其在當地國活動的消息,並致力於阻止法輪功團體對中國政府的抗議活動。為了達此目的,中共經由610辦公室和其在全球所佈下的特務網,製作了中央和地方的「黑名單」,這樣的名單包括其所獲知在中國境內或境外習煉法輪功的人的名字。
中共當局製作法輪功的名冊,並將名冊廣傳到外國政府,用以阻止法輪功學員進入這些國家境內去行使抗議中國政府鎮壓法輪功的權利,這些名單消息的蒐集和遭到阻止的法輪功學員抗議都與本案原告所獲之待遇緊緊相關。
中國政府將這樣的名冊給了香港政府、並且要求阻止法輪功學員入境的事實不僅可從陳用林先生的證詞中獲知,亦可從許許多多欲到香港參加抗議迫害法輪功活動、卻遭拒絕入境的法輪功學員的證詞中得知。
儘管原告所提起的法律案強勁有力,香港高等法院也有行使司法權力來審查政府相關部門有無肆意濫用裁量權的義務,高等法院卻仍以令人高度質疑的見解駁回了原告的聲請,特別令人疑慮的是:法院並未查明任何關於「黑名單」的內容、目的及其執行的任何資訊。
舉例說明,法院在其判決理由中再三強調「如果行政部門拒絕原告入境只是基於他們的信仰,那他將至少被認為是不理性的決定和越權」(判決書第七二段)。為了支持此項立場,法院不僅引用香港基本法規定,還有許多判例,其中包括引用香港上訴法院Ho Ming Sai and Others v. Director of Immigration的重要相關見解:「法院應該準備介入所有入境處處長濫用權力的事件,如果其非法濫用行政權。」
在判決書的第六十七段,法官承認入境處處長必須在不同的法律規定下行使其裁量權以達成其行政目的,但是如果該裁量權的行使,既達不成目的並且超過其裁量權行使之限制,法院應該介入。
入境處處長是否有「越權」或是在其廣泛裁量權的限制範圍內行使職權,法院並未獨立審理入境處處長拒絕原告入境香港的決定,未查明其在本案事實中所行使的裁量權是否為「越權」或是「有悖常理」,以便裁決被告是否以宗教為由、為基礎來拒絕四名原告入境。
關於此項癥結,判決理由的第九十五段中提到「在之後的聽審中,我被告知所有與入境相關的監督名單在三個星期左右就被銷毀了,在差不多的期間內,其它關於拒絕四位原告入境理由的政府檔案也被銷毀了……政府機關收悉之情治消息,消息來源不能揭露,其性質也未詳細說明」。
儘管原告持有有效的多次入境許可,法院竟可在不知名單的來源,不知其目的,甚至也不知資料銷毀的執行,便在判決中下了結論:入境處處長沒有義務透露關於其拒絕原告入境是否濫權的相關事實和基礎。
撇開法院不給予所有外國訪客程序公平及正當程序的權利,違反了原告在法律下應獲得的公平待遇不談;撇開法院不同意歐洲人權法庭之禁止盟國拒絕外國人入境、實施人權公約權利的法律意旨不談;撇開法院不尊重英國判例法中前例有拘束力之原則,而引用早已失效的有關拒絕給予某些外國人入境權利的保護不談;香港法院未能查明行政機關在外觀上因宗教信仰理由而做成的行政行為之真正理由,這樣的判決就應該遭到立即的撤銷及廢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