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瑞.玛什(人权法律协会美国执行长)
四位具有良好声誉的中华民国台湾公民,向香港高等法院提告港府入境处处长系纯因他们的信仰为由而拒绝他们入境。这四位台湾原告都是法轮功原则的信仰者,其中一位是知名的人权律师,也是“人权法律协会”亚洲执行长。
他们的此项经历并不特殊。前中共高阶主管610业务的官员在美国国会的证词中明白指出,中共当局早将其迫害和威胁法轮功学员、并且限制他们行使抗议中国政府打压政策的权利延伸到海外的法轮功学员身上。依据陈用林先生所证,对海外法轮功学员的迫害是中共在海外的重要和主要项目,其中包括搜集海外法轮功学员及其在当地国活动的消息,并致力于阻止法轮功团体对中国政府的抗议活动。为了达此目的,中共经由610办公室和其在全球所布下的特务网,制作了中央和地方的“黑名单”,这样的名单包括其所获知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习炼法轮功的人的名字。
中共当局制作法轮功的名册,并将名册广传到外国政府,用以阻止法轮功学员进入这些国家境内去行使抗议中国政府镇压法轮功的权利,这些名单消息的搜集和遭到阻止的法轮功学员抗议都与本案原告所获之待遇紧紧相关。
中国政府将这样的名册给了香港政府、并且要求阻止法轮功学员入境的事实不仅可从陈用林先生的证词中获知,亦可从许许多多欲到香港参加抗议迫害法轮功活动、却遭拒绝入境的法轮功学员的证词中得知。
尽管原告所提起的法律案强劲有力,香港高等法院也有行使司法权力来审查政府相关部门有无肆意滥用裁量权的义务,高等法院却仍以令人高度质疑的见解驳回了原告的声请,特别令人疑虑的是:法院并未查明任何关于“黑名单”的内容、目的及其执行的任何资讯。
举例说明,法院在其判决理由中再三强调“如果行政部门拒绝原告入境只是基于他们的信仰,那他将至少被认为是不理性的决定和越权”(判决书第七二段)。为了支持此项立场,法院不仅引用香港基本法规定,还有许多判例,其中包括引用香港上诉法院Ho Ming Sai and Others v. Director of Immigration的重要相关见解:“法院应该准备介入所有入境处处长滥用权力的事件,如果其非法滥用行政权。”
在判决书的第六十七段,法官承认入境处处长必须在不同的法律规定下行使其裁量权以达成其行政目的,但是如果该裁量权的行使,既达不成目的并且超过其裁量权行使之限制,法院应该介入。
入境处处长是否有“越权”或是在其广泛裁量权的限制范围内行使职权,法院并未独立审理入境处处长拒绝原告入境香港的决定,未查明其在本案事实中所行使的裁量权是否为“越权”或是“有悖常理”,以便裁决被告是否以宗教为由、为基础来拒绝四名原告入境。
关于此项症结,判决理由的第九十五段中提到“在之后的听审中,我被告知所有与入境相关的监督名单在三个星期左右就被销毁了,在差不多的期间内,其它关于拒绝四位原告入境理由的政府档案也被销毁了……政府机关收悉之情治消息,消息来源不能揭露,其性质也未详细说明”。
尽管原告持有有效的多次入境许可,法院竟可在不知名单的来源,不知其目的,甚至也不知资料销毁的执行,便在判决中下了结论:入境处处长没有义务透露关于其拒绝原告入境是否滥权的相关事实和基础。
撇开法院不给予所有外国访客程序公平及正当程序的权利,违反了原告在法律下应获得的公平待遇不谈;撇开法院不同意欧洲人权法庭之禁止盟国拒绝外国人入境、实施人权公约权利的法律意旨不谈;撇开法院不尊重英国判例法中前例有拘束力之原则,而引用早已失效的有关拒绝给予某些外国人入境权利的保护不谈;香港法院未能查明行政机关在外观上因宗教信仰理由而做成的行政行为之真正理由,这样的判决就应该遭到立即的撤销及废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