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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 > 香港報紙新聞 > 紀元特稿 2007/03/05 簡體版       列印機版
迫害法輪功違反憲法和自然正義法則

【大紀元訊】杭州法院開庭審理池建偉案件,辯護律師提出中國沒有任何法律認定法輪功是X教。中國多個律師指出,中共政府沒有資格認定某種精神信仰是X教,迫害法輪功不但違反憲法和世界人權宣言,更違反自然正義法則。  廣西律師楊在新指出在一個憲政民主體制下的法治國家,任何社會組織和公共權力機構,都無權對公民的信仰內容進行法律上的定性和判斷,以此作為剝奪公民的信仰權利。從這個意義上來講,「兩高」有關法輪功是X教組織的司法解釋和刑法第300條的規定,是違反中國《憲法》第36條的規定和違反《世界人權宣言》第18條的規定的:「在國外民主國家,或除了中國以外,沒有其他國家敢隨便定一個信仰是什麼教。包括新聞媒體、政府部門、或者司法機關都不會把任何信仰定為正教或邪教。只有當那種信仰信徒的具體行為觸犯了法律的時候,當地政府才會依照當地的法律來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  西安律師張鑒康認為,迫害法輪功沒有法律依據,不能把某個人的命令當作法律來執行:「一個全中共最高領導人的講話,很顯然根據中國自己的法律規定,它不能稱之為法律。即使他的地位有多麼的超越,都做不到的,不可能上升為法律。」  楊在新認為,法輪功學員為了揭露當局的迫害而散發資料,講真相的行動是公民的權利,不是違法。早在2005年12月,楊在新就曾經為法輪功學員農有躍辯護。楊在新在辯護詞中說,「關於法輪功人員揭露的他們同信仰的人員被迫害的事實問題,如果是事實那就是當局的反動,如果不是事實那就是法輪功人員的誣陷,是誣陷造謠罪。但是否是事實或者誣陷造謠必須調查他們所反映的問題,如果沒有經過調查那又怎麼能證明是事實或者誣陷呢?」「他們講真相的動機原來只是把所謂的「真相」告知予天下而已,並沒有想到也實際上也沒有做到妨礙到國家那一部符合憲政民主法制人權法律的實施,如果硬要說妨礙的話,只能妨礙沒有符合公正、公開、公平以及沒有人道的法律的實施。」  廣東律師唐荊陵表示,如果只是從法律條文的依據上詬病中共對法輪功的迫害,當局也很容易把這個缺陷彌補上。更重要的是應該指出迫害法輪功違反了自然正義法則。自然正義法則高於任何人為制定的法律。甘地領導的非暴力不合作運動和馬丁-路德金領導的反抗種族隔離運動都是人民遵從自然正義法則典範。唐荊陵:「他說法律有正義的法律和不正義的法律。他說對於正義的法律我會號召大家去遵守,對於不正義的法律我會號召大家不服從。他說的這一段說話實際上對我們今天還是有用的。」
唐荊陵表達了對法輪功學員反迫害行動的深深敬意。他說:在中國走向自由的征途中,法輪功學員很可能立下頭功。唐荊陵:「正義是不能等待別人把它送上門的,正義是要堅持才能得到的,通過堅守來得到的。比如百姓認為一樣事情是正義的,也許在某一個時刻這樣的事情是不被認為的正義的,就可能被定為是有罪的,但百姓會堅持去做。我舉個最明顯的例子,就好像張志新,她堅持自己的觀點,她獲判很重的刑罰,還被殺害了。但她堅持了自己的信仰。」  轉自「希望之聲國際廣播電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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