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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 > 香港报纸新闻 > 纪元特稿 2007/03/05 正体版       列印机版
迫害法轮功违反宪法和自然正义法则

【大纪元讯】杭州法院开庭审理池建伟案件,辩护律师提出中国没有任何法律认定法轮功是X教。中国多个律师指出,中共政府没有资格认定某种精神信仰是X教,迫害法轮功不但违反宪法和世界人权宣言,更违反自然正义法则。  广西律师杨在新指出在一个宪政民主体制下的法治国家,任何社会组织和公共权力机构,都无权对公民的信仰内容进行法律上的定性和判断,以此作为剥夺公民的信仰权利。从这个意义上来讲,“两高”有关法轮功是X教组织的司法解释和刑法第300条的规定,是违反中国《宪法》第36条的规定和违反《世界人权宣言》第18条的规定的:“在国外民主国家,或除了中国以外,没有其他国家敢随便定一个信仰是什么教。包括新闻媒体、政府部门、或者司法机关都不会把任何信仰定为正教或邪教。只有当那种信仰信徒的具体行为触犯了法律的时候,当地政府才会依照当地的法律来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西安律师张鉴康认为,迫害法轮功没有法律依据,不能把某个人的命令当作法律来执行:“一个全中共最高领导人的讲话,很显然根据中国自己的法律规定,它不能称之为法律。即使他的地位有多么的超越,都做不到的,不可能上升为法律。”  杨在新认为,法轮功学员为了揭露当局的迫害而散发资料,讲真相的行动是公民的权利,不是违法。早在2005年12月,杨在新就曾经为法轮功学员农有跃辩护。杨在新在辩护词中说,“关于法轮功人员揭露的他们同信仰的人员被迫害的事实问题,如果是事实那就是当局的反动,如果不是事实那就是法轮功人员的诬陷,是诬陷造谣罪。但是否是事实或者诬陷造谣必须调查他们所反映的问题,如果没有经过调查那又怎么能证明是事实或者诬陷呢?”“他们讲真相的动机原来只是把所谓的“真相”告知予天下而已,并没有想到也实际上也没有做到妨碍到国家那一部符合宪政民主法制人权法律的实施,如果硬要说妨碍的话,只能妨碍没有符合公正、公开、公平以及没有人道的法律的实施。”  广东律师唐荆陵表示,如果只是从法律条文的依据上诟病中共对法轮功的迫害,当局也很容易把这个缺陷弥补上。更重要的是应该指出迫害法轮功违反了自然正义法则。自然正义法则高于任何人为制定的法律。甘地领导的非暴力不合作运动和马丁-路德金领导的反抗种族隔离运动都是人民遵从自然正义法则典范。唐荆陵:“他说法律有正义的法律和不正义的法律。他说对于正义的法律我会号召大家去遵守,对于不正义的法律我会号召大家不服从。他说的这一段说话实际上对我们今天还是有用的。”
唐荆陵表达了对法轮功学员反迫害行动的深深敬意。他说:在中国走向自由的征途中,法轮功学员很可能立下头功。唐荆陵:“正义是不能等待别人把它送上门的,正义是要坚持才能得到的,通过坚守来得到的。比如百姓认为一样事情是正义的,也许在某一个时刻这样的事情是不被认为的正义的,就可能被定为是有罪的,但百姓会坚持去做。我举个最明显的例子,就好像张志新,她坚持自己的观点,她获判很重的刑罚,还被杀害了。但她坚持了自己的信仰。”  转自“希望之声国际广播电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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