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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 > 香港報紙新聞 > 台灣新聞 2007/03/06 簡體版       列印機版
立院修法 :兵役法
後備軍人 退役年齡降至36歲


【大紀元綜合報導】有鑑於現代戰爭型態改變,台灣已無必要維持大量後備軍人,及為減少行政管理成本,立法院昨日上午三讀修正通過「兵役法」第3條條文修正案,將義務役官兵除役年齡由現行規定的40歲,降為36歲,但是軍官、士官及志願士兵的除役年齡,不在此限。

據中央社報導,據提案修法的國民黨立法委員林郁方國會辦公室估計,可使後備軍人列管人數減少近60萬人。

修正條文規定,男子年滿18歲的第二年1月1日起役,至屆滿36歲之年12月31日除役,稱為役齡男子。但軍官、士官除役年齡,不在此限。

原條文規定,男子年滿18歲第二年1月1日起役,至屆滿40歲之年12月31日除役,稱為役齡男子。但軍官、士官除役年齡,不在此限。

林郁方表示,目前國防部列管後備軍人數達300多萬人,但現代戰爭型態改變,已無必要維持大量後備軍人,為減少行政管理成本,降低後備軍人列管人數,原本提案除役年齡由40歲修訂為35歲,但內政部役政署擔心兵源不足,經協調後決定以36歲為除役年齡。

立法院也三讀修正通過兵役法第五十條條文,本法修正施行前的補充兵及已訓或待訓國民兵役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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