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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 > 香港報紙新聞 > 台灣新聞 2007/03/06 簡體版       列印機版
人工生殖僅限不孕夫妻

【大紀元綜合報導】經過朝野多次協商,延宕長達13年的「人工生殖法」草案,終於在昨日三讀通過,明確規範「夫妻」為施作人工生殖的主體,排除單親、單身及同性戀等對象進行人工生殖。未來夫妻實施人工生殖,必須獲得夫妻雙方同意才能進行,一旦離婚、死亡,事先取出的精、卵子就必須銷毀。而在接受他人所捐贈的精子或卵子進行人工生殖後,受胎所生的子女,視為婚生子女。

前年陸軍上尉孫吉祥意外亡故,未婚妻李幸育要求取精生子引發的爭議,在法令施行後,即使男女朋友同居,已情同夫妻、論及婚嫁,但還沒有結婚的話,即使一方意外亡故,也不能要求適用,或是夫死後,妻子想以夫生前儲存的精子生子等情形,將不可能再發生。

另外為預防藉由人工生殖,進行人口買賣的犯罪行為,條文規定意圖藉由從事生殖細胞、胚胎買賣營利或居間介紹者,將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監禁或罰款新台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犯罪所得沒收。◇均到除役時止,管理辦法由國防部會同內政部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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