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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 > 香港報紙新聞 > 紀元特稿 2007/04/13 簡體版       列印機版
再次見證新加坡法庭的不「光耀」

☉黃才華 

新加坡「7.12中使館誣告案」在2007年4月2日開庭。經過四天的法庭辯論後,審訊於4月5日結束。原本在審前會議時控方說只有2個證人,專門調查法輪功的高級調查官Sunny 0oi及一個警員。可是審訊時控方的證人有4個,說是證人,也只不過是當時在現場的警察,沒有第三方證人,如報案人或專家學者來證明「李嵐清迫害法輪功天理不容」的橫幅是「污辱性文字騷擾」。 

我仍然以本案是因為李光耀貪圖中共經濟利益、操控司法界、濫用法律等政治因素做為抗辯的基點,並要求傳召李光耀及李嵐清等人出庭,但印度籍的女法官只允傳召現場的警察,而真正的元兇卻讓他們逍遙法外。審訊的當天,突然冒出一個自稱Tan Han Song的調查官,說當天(2006年7月12日)是他下命令拘捕我,沒有任何上級的命令。而這個調查官是在2005年8月份才在東陵警署任職,不到一年功夫,這個調查官的職位可以說高於李光耀。而在東陵警署任職了8、9年專門調查法輪功的高級調查官Sunny 0oi只是他的同事。盤問Sunny 0oi時,Sunny 0oi說新加坡國立大學及新加坡政府邀請李嵐清來星接受榮譽博士學位,卻隻字不敢提李光耀。其實在這個案子中,世界上很多人都知道,我傳召14個證人,其中就有李光耀及李嵐清等人。今天我又見證了這個法庭背後操控者的不「光耀」! 

隔天(4月3日),法官要判表面罪成立前,叫我呈上階段性的結案陳詞。我要求口述,但法官不允許口述,在沒有我的結案陳詞的情況下,強行判表面罪成立,並要求我上證人欄接受控方的盤問或保持沉默。我在法庭上強烈抗議法官不公正的判決:「我會在證人欄內為我自己的人權抗辯到底,但在這之前,妳就必須公平按照法律的程序,允許我口述我的結案陳詞。同時,我要求看控方的結案陳詞,並對控方的結案陳詞進行抗辯。」法官終於按照法律的程序同意了我的要求。最終法官還是判我表面罪成立,我問她甚麼理由。她拿出控方起訴我的控狀說,我在2005年7月12日在中國大使館前靜坐抗議,橫幅「Bring Li Lanqing to Justice」。她同意橫幅有「污辱性文字騷擾」。我告訴法官那是控狀上這麼寫,我要她拿出具體的理由,她支吾以對,最後說,妳不同意,可以上訴。 

在法庭上我再次告訴法官和法庭上的人,中共滅絕人性的迫害法輪功、活體摘取法輪功學員的器官販賣,中國人知道中共滅絕人性的迫害法輪功,都在覺醒,紛紛退黨。李光耀貪圖中共經濟利益,操控司法界,濫用法律等政治因素參與迫害法輪功。同時,對控方莫須有的盤問一一給予強有力的回應。4月5日,原本法官答應我傳召當時在現場的兩個警察,但最終我放棄了。因為真正與本案有關係的重要證人是李光耀及李嵐清等人,這些現場的警察才是與本案無關! 

法官將判決推遲至兩週後的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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