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才华
新加坡“7.12中使馆诬告案”在2007年4月2日开庭。经过四天的法庭辩论后,审讯于4月5日结束。原本在审前会议时控方说只有2个证人,专门调查法轮功的高级调查官Sunny 0oi及一个警员。可是审讯时控方的证人有4个,说是证人,也只不过是当时在现场的警察,没有第三方证人,如报案人或专家学者来证明“李岚清迫害法轮功天理不容”的横幅是“污辱性文字骚扰”。
我仍然以本案是因为李光耀贪图中共经济利益、操控司法界、滥用法律等政治因素做为抗辩的基点,并要求传召李光耀及李岚清等人出庭,但印度籍的女法官只允传召现场的警察,而真正的元凶却让他们逍遥法外。审讯的当天,突然冒出一个自称Tan Han Song的调查官,说当天(2006年7月12日)是他下命令拘捕我,没有任何上级的命令。而这个调查官是在2005年8月份才在东陵警署任职,不到一年功夫,这个调查官的职位可以说高于李光耀。而在东陵警署任职了8、9年专门调查法轮功的高级调查官Sunny 0oi只是他的同事。盘问Sunny 0oi时,Sunny 0oi说新加坡国立大学及新加坡政府邀请李岚清来星接受荣誉博士学位,却只字不敢提李光耀。其实在这个案子中,世界上很多人都知道,我传召14个证人,其中就有李光耀及李岚清等人。今天我又见证了这个法庭背后操控者的不“光耀”!
隔天(4月3日),法官要判表面罪成立前,叫我呈上阶段性的结案陈词。我要求口述,但法官不允许口述,在没有我的结案陈词的情况下,强行判表面罪成立,并要求我上证人栏接受控方的盘问或保持沉默。我在法庭上强烈抗议法官不公正的判决:“我会在证人栏内为我自己的人权抗辩到底,但在这之前,妳就必须公平按照法律的程序,允许我口述我的结案陈词。同时,我要求看控方的结案陈词,并对控方的结案陈词进行抗辩。”法官终于按照法律的程序同意了我的要求。最终法官还是判我表面罪成立,我问她甚么理由。她拿出控方起诉我的控状说,我在2005年7月12日在中国大使馆前静坐抗议,横幅“Bring Li Lanqing to Justice”。她同意横幅有“污辱性文字骚扰”。我告诉法官那是控状上这么写,我要她拿出具体的理由,她支吾以对,最后说,妳不同意,可以上诉。
在法庭上我再次告诉法官和法庭上的人,中共灭绝人性的迫害法轮功、活体摘取法轮功学员的器官贩卖,中国人知道中共灭绝人性的迫害法轮功,都在觉醒,纷纷退党。李光耀贪图中共经济利益,操控司法界,滥用法律等政治因素参与迫害法轮功。同时,对控方莫须有的盘问一一给予强有力的回应。4月5日,原本法官答应我传召当时在现场的两个警察,但最终我放弃了。因为真正与本案有关系的重要证人是李光耀及李岚清等人,这些现场的警察才是与本案无关!
法官将判决推迟至两周后的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