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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 > 香港報紙新聞 > 經濟新聞 2008/10/10 簡體版       列印機版
經濟法律
保險公司並非可隨意清盤

☉黃覺岸

上星期的文章,介紹了本港的保險公司AIA作為一間美國AIG子公司,帳目與其日常的運作受本港的保險業監理處所監管,不得隨意調動香港的資產以支援美國的母公司的財政狀況,這是令到香港的AIA保單持有者安全的原因中最重要的一環。就算美國AIG出現了最差的情況,亦只能將香港的AIA股份出讓,由別的財團接手成為股東,這對AIA的日常業務不單沒有影響,而且更是有利,因為若然得到有雄厚財力集團的支持,AIA可以進一步擴展業務。

但這些情況對一位保單持有人而言,是沒有大關係的,投保者所關心的,只是投保的內容是否有變,令到保障失去,在這一點而言,AIA股權有變動,是沒有影響的。當然,一些儲蓄與投資掛鈎的保險,其價值是否有增長與AIA的發展可能有關,但這不是一般的保單,持有者所最關心的,大家最關心的,是保單是否安全,投保是否有保障。例如購買了火險,發生了火警有損失之後保險公司會破產,就得不到應有的保障了。

在這一點而言,香港的法例另有特別的保障。一家公司依香港的公司法註冊成立,是可以依香港的法例被高等法院清盤。這些情況發生於公司自己經特別決議要求被清盤,公司不營業或停業一年以上,或公司再無力償還債務。

但當一間公司有份經營長期保險業務,依香港的〈保險公司條例〉,是不能自動申請破產,除非先得到法庭的同意,而在清盤過程之中,保險業監理處扮演重要角色。

申請清盤書必須同時交給保險業監理處,保監處有權傳召、詢問及盤問任何證人,然後決定是否適宜支持清盤令的發出,反之是可以反對清盤。

對於有關長期的保險業務例如最典型的人壽保險,法例上有特殊的規定安排,這是指公司被清盤時,其資產(assets)只為長期業務而預留的基金,應只可用於支付長期的負債業務,而其他的資產則用以應付其他的負債。

還有特別之處,是在清盤的過程之中,破產官(liquidator)會設法令到長期的業務得以繼續進行,破產官會先繼續履行保險合同的內容,以待可以將業務轉移到其他可能接手的保險公司,無論是其他正在正常經營的保險公司或是一家特別成立以便接受長期業務的新公司。

當一家保險公司清盤時,保單持有人為優先債權(preferential creditors),對破產公司的資產,有優先(priority)得到償還保險金額的權利。

換言之,正如香港保監處早前發出的新聞稿所言,保監處要做的,只是確保香港AIA的資產不會被調走,而AIA的財政健全,簡單來說是資產多於負債,保單持有者可說是沒有風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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