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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 > 香港报纸新闻 > 经济新闻 2008/10/10 正体版       列印机版
经济法律
保险公司并非可随意清盘

☉黄觉岸

上星期的文章,介绍了本港的保险公司AIA作为一间美国AIG子公司,帐目与其日常的运作受本港的保险业监理处所监管,不得随意调动香港的资产以支援美国的母公司的财政状况,这是令到香港的AIA保单持有者安全的原因中最重要的一环。就算美国AIG出现了最差的情况,亦只能将香港的AIA股份出让,由别的财团接手成为股东,这对AIA的日常业务不单没有影响,而且更是有利,因为若然得到有雄厚财力集团的支持,AIA可以进一步扩展业务。

但这些情况对一位保单持有人而言,是没有大关系的,投保者所关心的,只是投保的内容是否有变,令到保障失去,在这一点而言,AIA股权有变动,是没有影响的。当然,一些储蓄与投资挂鈎的保险,其价值是否有增长与AIA的发展可能有关,但这不是一般的保单,持有者所最关心的,大家最关心的,是保单是否安全,投保是否有保障。例如购买了火险,发生了火警有损失之后保险公司会破产,就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了。

在这一点而言,香港的法例另有特别的保障。一家公司依香港的公司法注册成立,是可以依香港的法例被高等法院清盘。这些情况发生于公司自己经特别决议要求被清盘,公司不营业或停业一年以上,或公司再无力偿还债务。

但当一间公司有份经营长期保险业务,依香港的〈保险公司条例〉,是不能自动申请破产,除非先得到法庭的同意,而在清盘过程之中,保险业监理处扮演重要角色。

申请清盘书必须同时交给保险业监理处,保监处有权传召、询问及盘问任何证人,然后决定是否适宜支持清盘令的发出,反之是可以反对清盘。

对于有关长期的保险业务例如最典型的人寿保险,法例上有特殊的规定安排,这是指公司被清盘时,其资产(assets)只为长期业务而预留的基金,应只可用于支付长期的负债业务,而其他的资产则用以应付其他的负债。

还有特别之处,是在清盘的过程之中,破产官(liquidator)会设法令到长期的业务得以继续进行,破产官会先继续履行保险合同的内容,以待可以将业务转移到其他可能接手的保险公司,无论是其他正在正常经营的保险公司或是一家特别成立以便接受长期业务的新公司。

当一家保险公司清盘时,保单持有人为优先债权(preferential creditors),对破产公司的资产,有优先(priority)得到偿还保险金额的权利。

换言之,正如香港保监处早前发出的新闻稿所言,保监处要做的,只是确保香港AIA的资产不会被调走,而AIA的财政健全,简单来说是资产多于负债,保单持有者可说是没有风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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